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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2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全称《条例》)规定,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该与其他保险业务分离管理,分开核算。保监会应该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展开核查,并向社会发布。为此,保监会于2006年6月专门印发了《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分开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报》和《关于强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评估工作有关拒绝的通报》,拒绝保险公司遵循“精确、公平、半透明”的基本原则,分开核算交强险的经营损益、专属资产和专属负债并向保监会上报交强险财务报告和登记会计师审计报告。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为交强险实行的第一个业务年度。
2007年6月8日,保监会又印发了《关于强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核算管理的通报》,拒绝各专门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作好交强险业务核算工作,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并在2007年8月1日之前向保监会上报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业务年度的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该专题财务报告应该由登记会计师审核。保监会将依据《条例》规定,对各保险公司交强险业务情况展开核查,并将各公司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及登记会计师审计报告向社会发布。
这是保监会更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有关规定、确保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又一最重要措施,将在推展保险公司强化交强险业务核算管理,提升数据真实性等方面充分发挥大力的起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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